关于调整《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部分条款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时间: 2020-06-29   查看次数:1628次

关于调整《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部分条款的通知

闽建筑函〔2020〕50号

各有关单位:

  针对《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政策调整的需要,经研究,现对其部分条款予以修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用本第8章第1节第九项“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中的“注:1.投标人应附上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许可证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修改为“注:1.投标人应附上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许可证扫描件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开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专用本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有关现金形式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上账号应与投标保证金转账回单上账号一致,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修改为“……。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开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上账号应与投标保证金转账回单上账号一致,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专用本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第3点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形式,增加电子投标保函提交形式要求(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由招标人写明具体要求。通用本第2章第2节“投标须知”第21.5款中的“投标人以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下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修改为“投标人以纸质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下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通用本第2章第2节“投标须知”第4.3款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有关情形修改如下:

  (一)“(9)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处于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状态”修改为“(9)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处于被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在本项目(标段)所在地的投标资格状态”。

  (二)“(11)企业法人、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的规定,修改为“(11)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企业法人仍处于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或仍处于被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质量安全黑名单或文明施工黑名单管理期限内。”

  三、对于通用本第3章第2节“评标办法和标准”中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第7.1款、综合评估法第9.1款、简易评标法第7.1款的规定, 删除第(1)项并相应调整为“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1)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zxgk.court.gov.cn/shixin)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不包括其分支机构)是否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2)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不包括其分支机构)是否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若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四、删除专用本第1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3.2款中的“(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同时删除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第2点的“(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

  五、通用本第4章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第2.5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修改为“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删除专用本第4章第3节第2.5款中的“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六、通用本第4章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增加一款,即“12.6 承包人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18〕8号)的规定建立工资专户,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应按规定将人工费部分单独支付至工资专户。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开户银行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委托承包人代发工资,在签订分包协议时,与承包人一并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通用本第4章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2.4.4款第(2)项调整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商业汇票等非货币形式支付进度款。”

  七、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即2020年8月1日及以后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招标项目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3日



闽建筑函〔2020〕50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