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工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工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属有关集团(控股)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9〕77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做好工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和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工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
为加强工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管理,有效规范相关市场主体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各级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应加快推进工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依托省公共资源服务平台建设信用系统,加强信用信息的采集,鼓励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扩大信用信息的规范应用。
(一)工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信息主要内容
工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1.基本信息。基本信息是指反映工业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我省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下同)基本情况的客观性信息,主要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
2.良好行为记录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对工业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判断产生积极影响的信息。主要指工业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模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重信承诺;受到各级监督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的奖励和表彰等。
3.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对工业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判断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主要指工业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相关规定,在工期、质量、安全、环境和市场秩序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各级监督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
(二)工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发布
1.各市场主体负责录入并及时更新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同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加盖电子印章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应注明不可公布。
各级监督机关原则上不对各市场主体录入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及不良行为信息作实质性核查,仅进行网上形式核对,主要核对填报内容、格式及类别选择是否准确,核对后在信用系统公示公开。
2.各级监督机关应将工业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发现的市场主体良好或不良行为信息及时登记至信用系统。
3.任何组织、个人对信用信息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据的,监督机关应组织核实、更正、补充完善后及时在信用系统中予以发布。
(三)其他
1.监督机关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信用信息及时更新。
2.各市场主体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由监督机关在信用系统中记录为不良行为。
3.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有效期限为长期;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的有效期限为2年。
二、开展工业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各级监督机关应充实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力量,建立监督工作机制,运用省行政监督平台,加大工业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随机监督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规避招标、围标串通、弄虚作假等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创建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各级监督机关应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