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运行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我办牵头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迳向我办反映。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
附件: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平台)运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19〕3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行政审批所涉及的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性服务的事项,包括:各类技术咨询、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等。
中介服务平台实行中介机构一地入驻、全省通用,为全省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和审批机关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机构承接中介服务项目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中介服务网上交易日常管理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了解掌握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情况。
(二)协调省级中介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本行业中介服务指导、制定中介服务标准、做好中介机构监管、开展中介机构信用评价。
(三)协调省级中介行业主管部门受理网上交易有关投诉、反馈处理情况。
各设区市、县(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本辖区内中介机构入驻中介服务平台。
(二)协调同级各类中介服务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中介机构监管。
(三)协调同级各中介服务事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投诉、反馈处理情况。
第四条 各省级中介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中介服务平台有关技术要求,梳理公布本部门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服务指南、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介服务管理相关制度文件,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各设区市、县(市)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所涉中介服务事项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中介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处理有关中介服务事项投诉,查处中介服务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通过中介服务平台选择中介机构,但依法需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选择中介服务的,按照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鼓励社会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中介服务平台选择中介机构。
第六条 鼓励中介机构入驻中介服务平台。入驻中介服务平台的中介机构应当以实名认证方式入驻,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相应中介业务。
入驻平台的中介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存续有效的法律主体,有资质(资格)条件要求的,还应具备法定资质(资格)条件。
中介机构按照中介平台提供的登记表登记信息,明确本中介机构办理中介服务的流程、时限、收费标准。中介机构登记信息对外公开。中介机构对其所登记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对诚信服务作出守信承诺。
第七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中介平台发布中介服务事项需求信息,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所需中介服务事项内容、完成时限,中介机构资质(资格)、信用和业绩、选取方式等要求,并对发布的中介服务事项需求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中介服务平台提供直接委托、随机抽取和公开比选等选取方式。
采取随机抽取和公开比选的,中介机构应当通过中介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报名,并作出承诺响应。参与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是否符合所报名中介服务事项的相关资格要求,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确认。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中介服务平台选定中介机构后,应在选定之日起5日内公开选取结果信息。
第九条 选取结果确定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中介平台发布中选公告,向中选的中介机构出具中选通知书。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中介机构应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介服务平台完成中介服务合同网签。一时不具备网签条件的地区,可在线下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上传中介服务平台备案。
网签合同或上传的合同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支付中介服务费用的依据。
第十条 中介服务平台对中介服务进行计时,中介服务时限以合同约定为准,但不得超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所确定的中介服务最长办理时限。
中介机构超出合同约定时限或者超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的最长时限完成中介服务事项,应在中介服务平台填写逾期原因,并经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确认。
中介机构应将经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认可签收的中介服务成果上传中介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成果实行五星评价制,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中介服务平台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分为非常满意(五星)、满意(四星)、一般(三星)、不满意(二星)和非常不满意(一星)五档。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作出评价的,默认服务评价为四星。评价结果在中介服务平台上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各类中介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并开展信用评价。
各级中介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中介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及信用评价结果,在中介服务平台公布。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中介服务平台予以清出: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被注销的;
(二)取得的中介服务有关资质资格已被依法撤销、吊销的;
(三)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中介服务平台违规发布信息、违反平台运行规程、或者存在其它不良行为的,依法限制其在中介服务平台发布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中选结果不符合比选规则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选定中介机构后,无故不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可以向各中介行业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