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1〕10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15日
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福州市行政区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 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范围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从业行为
第六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且登记营业范围包含工程招标代理,具有与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匹配的专职人员,并通过福建省招标代理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入闽招标代理企业信息登记系统完成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各县(市)区不得要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向其备案或者强制要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工作。凡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招标代理活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应当佩戴工作牌,代理从业人员分为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和一般工作人员三类。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成立不少于3人的项目组,并在合同中明确项目负责人及招标文件编制人。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和一般工作人员组成,并应当为本单位人员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组成员应当熟悉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招标投标流程及相关业务知识。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3年。
(三)招标文件编制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1年。
(四)一般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1年。
(五)项目组成员的相关信息应当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省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得到。
第八条 开、评标区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开标区人员负责组织开标和抽取评标参数等工作,评标区人员负责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事务性工作,项目负责人负责评标区工作。
第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自然人使用本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部、原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鼓励在招标代理合同中约定招标工程项目评标相关费用由招标人支付,招标工程项目需要划分标段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每个标段的收费标准。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能履行招标代理合同的,不得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已收取的应予退回;部分履行的,应减收招标代理服务费,但因委托人的原因造成招标代理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的除外。
第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业务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其委托的范围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订招标方案和编制招标文件;
(二)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投标人资格预审(适用于邀请招标工程);
(四)发出资格预审文件(适用于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
(五)发出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工程控制价等);
(六)发布招标答疑纪要或者补充通知;
(七)组织开标、评标;
(八)编制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九)草拟合同;
(十)招投标文件的管理;
(十一)办理招投标相关备案手续。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招标事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或工作失误造成招标失败并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提供招标代理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法定要求提供代理服务;
(二)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前后矛盾;
(三)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细微偏差规定为重大偏差,将非实质性内容设置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四)向委托人隐瞒或歪曲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
(五)不按规定的标准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预审;
(六)对行政监督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拒不改正;
(七)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者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八)应进入工程交易场所招投标的工程,擅自在场外组织招标;
(九)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或义务;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压价、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高出印刷及邮寄成本的价格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市场中介组织营业执照,并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关和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应当在我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含分中心)内进行。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招标过程有关文件的报备手续。
第十七条 在完成评标工作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立即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评标委员会评标资料(除评标决议外)密封,并交相应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含分中心)保管,中标结果公示期满且确认无投诉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方可领取封存资料。
招标代理机构应设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保存招标活动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将需要移交给招标人的文件资料原件整理成册,与招标人办理交接手续;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代理合同中关于招标过程资料留存管理的约定做好移交资料的留存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拟定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答疑纪要、补充通知等,下同)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充分考虑和采纳招标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 实行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报告、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或者补充通知、中标通知书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招标档案材料上加盖印章。中标通知书还应由招标人加盖印章。
第二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招投标监督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后,应当改正,并将整改结果报发出责令改正通知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代理业务之后,应当及时要求招标人填写《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从业行为和业务水平等进行检查考核,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我市资信良好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册。
第二十三条 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规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指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协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以及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实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激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对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招标项目的标后监管(履约评价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榕政办〔2014〕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