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榕财采〔2021〕52号)

来源: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1-09-30   查看次数:4526次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米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

榕财采〔2021〕52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21]264号),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满意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要求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加强采购需求管理,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确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具体方案,严格执行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从2022年开始,各单位需在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报表中明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及比例。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按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合同,明确相关内容,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

  二、取消非公开招标(含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进口产品论证纸质件审批。

  非公开招标(含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进口论证全面实行网上审批。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非公开招标(含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和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将非公开招标(含变更)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材料上传至政府采购公开信息系统,并保证上传材料的真实、清晰、完整,无需报送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备查。

  三、取消纸质投标(响应)文件副本

  在福建省政府采购公开信息系统上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减少或取消供应商须提交的纸质投标(响应)文件,原则上先提交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一份。采用电子投标(响应)的政府采购项目,如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交纸质投标(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写明。

  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发生故障的,因异常情况运维人员无法及时解决,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评审组织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封存手续,待异常情况解除后再恢复采购活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电子档案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依法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及时下载电子文件,电子档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前期准备资料、进口产品核准、采购方式审批材料、采购文件资料、开标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文件资料、质疑投诉处理材料、合同履行等其他相关材料。采购人应妥善保存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为项目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四、简化资格证明材料

  2022年1月1日起,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推行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制。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写明,“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附件)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同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五、鼓励免收项目投标(响应)保证金

  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免收项目投标(响应)保证金。需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写明收取金额和理由。鼓励供应商采用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交。

  六、鼓励免收或降低收取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可根据项目情况确定是否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对供应商免收或降低收取履约保证金。对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货物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免收中小企业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对于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应当允许供应商以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供履约保证,减少资金占用,降低履约成本。

  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事项后按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延迟退还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采购文件应写明履约保证金收退时间、比例、方式和不予遐还的情形,未在采购文件中写明要求的,不得事后要求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

  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

  七、加强履约支付的管理

  根据项目特点,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可向供应商先行支付一部分合同资金,缓解供应商运营压力和交易成本。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对于采购人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采购人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但因供应商原因超期的除外。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有条件的采购单位可以即时支付。

  八、持续推进“政采贷”工作

  加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推广,拓宽中小企业获取履约合同的资金渠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协助做好“政采贷”推进工作,如在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展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渠道信息,在采购文件获取、中标(成交)通知书送迗、合同签订等环节,告知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但不得体现特定银行及产品名称,并提示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办理。

  九、实施联合米购(统招分签)

  不同的预算单位采购同一品目货物和服务的,可通过委托同一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项目合并,实施联合采购。适用情形包括:

  1.采购预算下达至二、三级预算单位且内容及采购需求相同的采购项目,可由主管预算部门统一组织采购活动。

  2.转移支付资金下迖至县(市)区且技术、服务等指标可以统一的采购项目,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采购活动。

  3.由不同预算单位承担的同类采购项目,可自主发起联合采购。

参加联合采购的预算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选择相同的代理机构、采购方式和采购品目。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联合采购,由主管部门确定采购人代表;由预算单位自主发起的联合采购,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确定采购人代表。采购活动结束后,相关预算单位依据中标(成交)结果分别签订采购合同。

  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向社会公告时,应考虑到公众的关切,选择人民群众易于接触的媒体,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验收情况,真正便于公众的监督。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作为采购档案存档备查。

  十一、实施绩效评价

  政府采购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采购人应当加强采购项目预算绩效管理,逐步建立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申请采购预算时要同步编制绩效目标;采购实施过程中要同步开展绩效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对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慢和管理漏洞,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采购结束后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提高预算和绩效目标编制质量的重要依据,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时整改到位,不断提升政府采购项目绩效。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资格承诺函



                          福州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