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
为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准入清出管理,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10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准入清出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1〕20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住建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是指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就位)等。
第三条 企业申报资质,必须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凡与实际情况不符,有伪造、虚报相关数据或证明材料等行为的,可认定为弄虚作假。
第四条 企业涉嫌弄虚作假行为的核查、认定和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弄虚作假行为的核查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审批权限,依法对涉嫌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进行调查处理;不在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至有权限的资质审批机关研究处理。
第六条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涉嫌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进行核查。受委托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核查情况、原始材料和处理建议上报。
第七条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1月底应当将上一年度本地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结果汇总报送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开展对涉嫌弄虚作假行为的核查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企业在申报资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为举报单位或个人保密。
对未提供被举报人资质申报相关信息或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
第十条 因涉嫌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被核查的企业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核查。
第三章 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审批权限依法给予警告,并作如下处理:
(一)企业新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二)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三)企业在资质延续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予延续;企业按低一等级资质或缩小原资质范围重新申请核定资质,并一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按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同时按规定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 涉嫌弄虚作假被核查企业拒绝配合调查,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情况说明材料的,不批准其资质申报。
第十四条 受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委托进行核查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报送核查结果的,省住建厅给予通报。
第十五条 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或为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给予通报或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企业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作为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在全国诚信信息平台予以发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