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格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格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计价秩序,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格信息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3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格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计价秩序,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价格信息管理。
第三条 工程价格信息包含人工、材料(含设备,下同)和施工机械等价格信息。其中:
(一)人工价格信息分为人工综合价格、工日工资市场参考价格和实物量工资市场参考价格。
(二)材料价格信息分为材料综合价格和材料市场参考价格。
(三)施工机械价格信息分为机械设备租赁综合价格和机械设备租赁市场参考价格。
第四条 工程价格信息遵循属地管理、贴近市场原则。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全省工程价格信息技术性工作,适时调整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信息价格目录和机械设备租赁综合信息价格目录,发布占工程造价比例较小且价格较平稳的非主要材料综合价格信息,指导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发布市场参考价格信息。
各设区市造价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工程价格信息技术性工作,发布工程价格信息,指导县(区)级造价机构发布工程价格信息,指导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发布市场参考价格信息。
第五条 各级造价机构应积极推动“四新”技术科技发展,及时发布新材料、新工艺价格信息。涉及智能建造、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事项的,应当优先发布相关价格信息。
第六条 各级造价机构应建立健全价格信息采集、编制、发布和监测制度。
第二章 价格信息采集
第七条 价格信息采集面向生产企业、供应商、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物流公司、机械租赁企业等信息源单位。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拓宽价格信息采集渠道。
第八条 采集材料价格信息时,应选择产品质量合格及以上质量等级的产品。
第九条 采集内容涵盖信息来源、品种、价格、品牌、成交方式、采集时间以及与价格相关的信息。
第三章 价格信息编制
第十条 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信息价格组成应按照我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编制。其中,材料、施工机械价格应同时编制不含增值税单价和含增值税单价。
第十一条 人工价格信息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塔式起重机人工综合价格信息根据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要求配备司机与信号工数量。
(二)工日工资市场参考价格信息按照不同专业、不同工种编制。
(三)实物量工资市场参考价格信息需结合计价定额项目划分和施工现场班组配置编制。
第十二条 材料价格信息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材料综合价格信息需结合计价定额确定材料品种,各地可根据工程建设需求增加材料品种。辅助材料综合价格信息可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指数编制。
(二)材料市场参考价格信息品种按照市场需求确定。材料市场参考价格信息宜包含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等要素。
第十三条 机械价格信息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械设备租赁综合价格信息需结合计价定额和施工现场常用机械确定机械品种。
(二)机械设备租赁市场参考价格信息按照施工现场常用机械确定品牌、规格型号。
第四章 价格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综合价格信息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工料机信息平台发布,其他价格信息可在各地相关平台发布。价格信息可根据需要发布纸质刊物。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的综合价格信息和机械设备租赁综合价格信息原则上每月发布一次,非主要材料综合价格信息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其他价格信息适时发布。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应合理调整发布频率。
第十六条 发布的信息价格以“元”为单位,原则上单位金额500元以下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500元及以上的,取整数。
第五章 价格信息使用
第十七条 工程价格信息与计价定额配套使用。
(一)各级造价机构发布的综合价格信息作为编制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
(二)工日工资市场参考价格、实物量工资市场参考价格作为人工费指数调整的依据,可作为施工过程中零星用工签证的参考。
(三)除上述(一)、(二)款以外的价格信息,仅作为工程计价的参考,不作为合同履行期间计算材料、机械单价涨跌幅的依据。
第十八条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或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未明确时,下列情形的价格均应经市场询价综合确定:
(一)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对规格、型号、质量、品牌已明确的材料。
(二)古建筑修复保护、品质提升、乡村振兴或特殊用途的材料。
(三)各级造价机构未发布综合信息价格的材料。
(四)其他应经市场询价的材料。
第十九条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价格,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 施工过程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时,采用何时、何地、何类价格信息,由施工合同约定。因合同约定不明确引起的工程价款纠纷,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章 价格信息监测
第二十一条 各级造价机构应加强监测建筑工人工资及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主要材料、机械市场价格行情。监测对象包括:
(一)主要工种的建筑工人工资。
(二)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
(三)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
(四)砂、石等地材。
(五)模板、脚手架。
(六)大型施工机械租赁。
(七)各地补充的材料、机械。
第二十二条 市场价格行情监测一般每月一次,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或发现可能引起价格异常波动倾向性、苗头性事件时,应增加监测频次。
第二十三条 各级造价机构应加强研判市场价格走势,发现影响工程建设和质量安全情形,及时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