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时间: 2024-05-23   查看次数:542次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闽建许〔2024〕4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各片区、福州新区管委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详见附件1、2)。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鼓励具备条件的上述企业直接申报相应专业二级或乙级资质,经实质性审查,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核发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

  二、换证时间

  换证工作于2024年6月10日启动。

  企业申请换证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24年12月31日之后的,按资质证书上所载的有效期届满前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均须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三、换证办法

  企业申请换证的,注册人员应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有效期为1年的临时证书。

  (一)建筑业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数量及专业进行考核。

  (二)监理企业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规定的注册人员数量进行考核(详见附件2)。

  (三)勘察设计企业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及《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相应丙级、丁级资质标准要求配备的注册人员数量及专业进行考核。工程设计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程)专业丙级资质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电)可以用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替代。

  四、换证申请

  按附件1、2明确的“换领部门”分别办理:

  (一)换领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的,向住建部提出申请。企业通过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进行网上申报,生成电子数据包(zbb格式)并线下提交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政务服务中心,省住建厅负责上传住建部进行办理。

  (二)换领部门为省住建厅、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均向设区市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同一资质证书上同时载有部、省或市不同层级审批权限资质需申请换证的,企业应按照层级由高到低逐级向相应层级提出申请。

  五、换证程序

  换领部门为省住建厅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向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线下提交《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详见附件3)及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比对企业资质证书、本地资质审批系统、住建部信源系统中的资质有关信息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先行在本地资质审批系统与住建部信源系统中完成校正。

  (三)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换证申请,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要求,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比对,审查企业注册人员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审查合格的,即时截图,保存佐证材料,逐个企业建档备查。

  (四)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类填写《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4)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省住建厅。

  (五)省住建厅对设区市分批报送的企业资质换证汇总名单,按20%比例抽查注册人员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情况。抽查后,将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名单和同意换证的企业名单分批发送相关设区市,设区市应及时将不合格原因告知企业。

  (六)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务平台”),对同意换证的企业予以新增临时资质证书,并同步更新本地资质审批系统和住建部信源系统的该企业资质信息。

  (七)对换证通过的建筑业企业核发资质电子证书,不再制发纸质证书,企业可登录政务平台下载资质电子证书。勘察设计及监理资质暂未施行电子证书,换证通过后打印纸质证书,交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发放。

  (八)企业凭《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5)和所持有的全套资质证书到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回企业旧资质证书并依法予以销毁。

  换证工作启动后,统一由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本地企业的换证咨询服务,省住建厅配合。

  六、资质延续工作

  资质证书换领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前3个月(建筑业)或60日(监理、勘察、设计)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逾期自动作废。具体延续要求另行通知。

  七、工作要求

  (一)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资质证书换领工作专班,配备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做好换证服务,并强化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

  (二)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换证审查,切实履行审查责任,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通过和上报。省住建厅按比例抽查时发现未落实审查要求的,将进行通报,严重失职的,将交由所在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三)为保障换证效率,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派员到省住建厅配合办理换证工作。

  (四)自贸区各片区、福州新区根据省政府授权,按照建办市〔2023〕47号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自行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将换证情况汇总提供给省住建厅,以便汇总统计全省换证情况。

  省住建厅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建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已取消的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2.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3.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

     4.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

     5.授权委托书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1日



附件:闽建许〔2024〕4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