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管理。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制定各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指导、监督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不再列出)、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
设区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县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涉密工程除外)原则上实施电子化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各方主体通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开展相关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实施线上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任何行政监督部门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在招标前按规定通过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项目代码和报建编号。
第七条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平台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同时遵守本规定中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第九条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不得存在《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2025年版)》(详见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行为清单》规定的负面行为,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
(二)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时,规范性文件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有具体要求的,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标准招标文件的内容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三)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
(四)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登记制度,如实登记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行为。
第十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评标办法。
勘察、设计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乙级、丙级勘察项目也可以采用简易评估法;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设计项目也可以采用记名投票法、排序法;中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项目也可以采用记名投票法。
施工项目可以采用简易评标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综合评估法。
监理项目可以采用简易评标法、综合评估法。其中,监理服务费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简易评标法;监理服务费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同步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将招标文件和相关材料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
潜在投标人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招标图纸和相关招标材料。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最迟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等材料上传省行政监督平台,接受项目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上传材料包括: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应当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手续的,提供批复文件(勘察、设计招标除外);
(三)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证明材料;
(四)招标图纸以及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适用于施工总承包项目);
(五)招标代理合同及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名单(适用于委托招标的项目);
(六)招标文件;
(七)招标控制价文件(适用于施工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
(八)拟邀请投标人名单(适用于邀请招标的项目);
(九)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同时,按前款规定上传省行政监督平台。
第十三条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对依法必须保密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信息、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四条潜在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诚信承诺,依法依规参与投标,不得实施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出借资质给他人投标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期限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接收疑问、答复或者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第十六条潜在投标人应当使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签章、加密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潜在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完成其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潜在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可以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替换或者撤回。
第十八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和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手续应当由投标人自行办理。
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交易的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应当存入招标人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户,或者按照当地规定存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鼓励推行电子保函。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为潜在投标人办理投标保证金业务,不得为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同一招标项目的多家潜在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手续,并配合有权机关做好招投标违法行为的查处。金融机构应当向招标人提供核对投标保证金真伪的验证渠道。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组织开标,并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如实记录开标情况。开标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第二十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成员组成。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内容,按照相应标准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为招标人本单位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经济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并能熟悉电子评标系统操作。招标人没有符合条件的代表,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相应的专家。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在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按照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相关管理规定抽取;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招标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进行。
招投标活动的参与各方均应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并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核对评标参数是否与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致。如有不一致,应要求招标人修正评标参数,经评标委员会核实无误后方可评标。
第二十五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回复。招标文件中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回复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时限。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招标人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内容应在招标文件规定,并明确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上传至省行政监督平台。上传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方法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项目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上述资料已按照本规定上传的,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后的15日内,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登记合同信息并按规定推送至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在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并上传补充合同或协议文件。
第五章 异议、投诉与处理
第三十条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要求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当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提出,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当场作出答复。电子交易平台应当记录并保存异议的提出和答复情况。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
异议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异议人的名称(仅适用于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异议人是个人的,异议必须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与本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除本规定三十一条的情形外,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招标人不予受理,并向异议人发出不予受理告知书:
(一)评标结果异议人不是本项目的参与者,或者与本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异议未署具异议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异议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异议时效的。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异议的处理结果,原则上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作出答复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将异议处理结果上传省行政监督平台。在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下一阶段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该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提出投诉。投诉人原则上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投诉。投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11号令)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标人投诉时,应当对投诉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一)投诉人是法人的,核实对象为法定代表人,核实内容包括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公章是否真实、联系人或授权代表是否为本单位人员;
(二)投诉人是个人的,核实对象为投诉人本人,核实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
核实对象不配合监督机关核实工作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做好记录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受理。对部分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可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不予受理,并在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明确不予受理的内容及理由。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线下提交的书面投诉及时录入省行政监督平台。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或不予受理决定,原则上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建立招投标投诉处理会商机制,召集内部相关机构、法律顾问对调查情况进行会商,必要时还可与发改、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或司法机关进行会商。
第六章 过程监督
第三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采用下列方式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对上传的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等材料进行监督;
(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
(三)依法受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进行处理;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省住建厅可以对全省的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县级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第四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发包;
(三)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
(四)招标人是否依照法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将招标文件、招投标情况上传省行政监督平台;
(五)招标文件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
(六)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
(七)评标委员会组建、组成及其评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八)招标人是否依法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招标人是否依法处理异议;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依法签订合同;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责令改正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发出改正通知的监督机关陈述理由和依据。
第四十二条 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及承办人员应严禁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投诉处理有关情况。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过程中无关人员或单位打听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和经办人员未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处理过程中有关情况的承诺制度。
第四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请示招投标相关问题,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的,上级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书面答复。上级部门不得接受关于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业务的咨询。
行政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接受有关招投标政策咨询,不得参与招标文件编制的讨论。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允许招标人下载或者复制所有招投标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对于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招投标资料,省行政监督平台、各电子交易平台应按规定做好归档保存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并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招投标档案保存期限自评标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二十年。
对于招投标监督和处理招投标投诉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监督机关应当做好归档保存工作,保存期限自评标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六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各电子交易平台应建立技术保障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满足调阅招投标档案资料的需要。招投标档案资料未经监督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制。除招标人外,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出具本单位介绍信,并经监督机关批准。
经批准查阅、复制招投标档案资料的主体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开展全流程监督,对招投标大数据分析存在疑似违法违规线索的项目,加大抽查比例。发现涉嫌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或为串通投标提供便利的,应当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发现公职人员违纪行为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发现说情打招呼的,应当如实记录。
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充实招标投标监督执法队伍,加强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实行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诚信承诺函制度。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应依法诚信参加招投标活动,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第五十条 设区市、县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将辖区内因恶意竞标、强揽工程以及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或发现上述行为但已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期的市场主体,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并在省行政监督平台登记、公开。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管理期限为1年。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提交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予以重点评审。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2年。现行招投标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招标文件与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建筑〔2011〕2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通知》(闽建〔2017〕6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17〕7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的通知》(闽建〔2017〕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17〕1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建〔20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负面行为
清单(2025年版)
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2025年版)
序号 | 负面行为 | 文件依据 |
1 | 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随意变更。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
2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管理规定》(闽建〔2024〕5号) |
4 | 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
5 | 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6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7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8 |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9 |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10 | 招标文件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资质资格、业绩。 |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
11 | 招标文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
12 | 招标文件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招标文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
13 | 招标文件将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 |
14 | 招标文件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第23号) |
15 | 招标文件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
16 | 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
17 | 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被列入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除外)或在特定金融机构购买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 |
18 | 增设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保证金。 | 《国务院办公厅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
19 | 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技术文件为暗标的除外)。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
20 | 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
21 | 未按计价有关规定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 |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计价实施细则》(闽建〔2024〕9号) |
22 | 合同未按规定约定预付款,或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 |
23 | 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24 |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25 | 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26 | 未按法定程序、时限开展招标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27 | 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不具备评标资格的人担任招标人代表;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28 | 对潜在投标人针对招标事项、招标文件提出的问题,没有及时澄清或澄清内容流于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 |
29 | 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
30 | 未依法依规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流于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
31 | 迫使招标代理机构低于成本承接业务,或将招标代理服务费转嫁给中标人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32 | 未按规定向行政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33 | 未履行招标人应尽义务,对招投标过程及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34 | 未依法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或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