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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闽建筑〔2015〕16号文有关预制构件生产厂商事项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9/7 0:00:00

关于闽建筑〔2015〕16号文有关预制构件生产厂商事项的意见

闽建筑〔2017〕37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闽建筑〔2015〕16号>有关问题的请示》悉。根据闽建筑〔2015〕16号文件的规定,预制构件生产厂商可以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投标,也可以作为投标人的预制构件供应商,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中自行明确。但在试点期间,招标人若要求预制构件生产厂商作为投标人的预制构件供应商的,还应当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中明确,一家预制构件生产厂商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仅限作为一家投标人的预制构件供应商,否则否决其投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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