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监管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监管的通知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
根据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印发《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建设方案(试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一)基本条件。从事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公路、水运等相关专业力量。
(二)代理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拟订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起草合同以及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招标组织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可对招投标活动中的某些事项进行委托代理。鼓励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项目、公共航道(防波堤)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
(四)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通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保招标工作的顺利实施。其他项目,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五)信息公开。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上发布,逐步纳入电子行政监督范围。逐步将招标代理机构纳入到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并适时将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统一推送至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供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
二、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依法签订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招标代理活动;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并在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者投标咨询活动;
(二)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三)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五)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六)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投标,与投标人和评标专家违规联系,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三、信用评价应用管理
按照《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闽交建〔2019〕65号)采用直接考核定级的方式,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失信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定级为C级、D级2个级别(详见附件1),定级结果使用应按照《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详见附件2)等有关要求执行。若招标代理机构有存在本文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各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各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监管,充分运用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线上投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交建函〔2020〕72号),依法处理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在线投诉。一经查实,应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理并依法公告,同时将上述违规行为记入当事人的信用档案,切实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秩序。涉及违法的,按照省公安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打击整治工程领域招投标违法犯罪协作机制的通知》(闽公综〔2020〕61号)要求,依法打击招投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