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修改榕建招〔2019〕7号、榕建招〔2019〕8号文件有关条款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修改榕建招〔2019〕7号、榕建招〔2019〕8号文件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按照“放管服”工作的要求,现决定对《关于完善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急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榕建招〔2019〕7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州市省、市重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榕建招〔2019〕8号)文件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一、《关于完善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应急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榕建招〔2019〕7号)文件第一条修改为:“我市应急项目,建设单位在选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参考‘福建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上一季度评价分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比选方式择优确定。”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州市省、市重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榕建招〔2019〕8号)文件修改如下:
第一条修改为:“我市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选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参考‘福建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上一季度评价分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比选方式择优确定。”
第二条第(一)项删除。
第五条修改为“投标保证金统一按招标项目估算价2%设定,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要求投标保证金以现金(包含年度投标保证金)或电子银行保函形式提交。以现金形式提交的,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至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
第六条修改为“招标文件应明确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经招标人按相关规定查实后,招标人即可取消其中标资格,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即直接依次推荐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无中标候选人可确定为中标人时,方可重新招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关于完善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急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榕建招〔2019〕7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州市省、市重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榕建招〔2019〕8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2021年2月3日